兒少權法 165 條怎麼修才接得住孩子?
國教盟主張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
兒少權法 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118→165 條),國教行動聯盟發布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 69 頁,主張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雙條同修」、升格中央主管機關為「兒童家庭部」,並提出 A 級核心 22 條深度逐條評估、六大結構性議題補強、五場公聽會發言參考。
30 秒掌握重點
- 歷史窗口:兒少權法 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118→165 條),衛福部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告、5/20-6/4 五場公聽會。
- 核心主張:雙條同修—§ 2 升格為「兒童家庭部」(部會層級)、§ 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
- 三軌並進:結構整合(雙條同修)+ 執行細節補強(兒少工作者管理 + 心理健康 + 數位)+ 配套機制(預算追蹤 + 獨立監督)。
- 數據急迫:15-24 歲青年自殺死亡率 2014→2023 由 5.1 升至 10.7(每 10 萬人口);剴剴案揭露六機關跨部會斷裂。
- 跨團體共識:本盟、心健盟、家庭韌性聯盟、人本基金會四團體共同推動,主張可分層整合。
- 書面意見書:v2 深度版 69 頁、11 章 + 附錄 A-D,已於會前送達衛福部社家署。
因為兒少權法 165 條再多,沒有一個夠層級的中央主管機關能統整。台灣兒少議題橫跨衛福、教育、警政、司法、勞動、數位、文化等 14 個以上二級部會與獨立機關[1],但目前規劃中的「兒少及家庭支持署」僅為三級機關,無法定勸告權。國教行動聯盟主張:於本次 165 條修法採「雙條同修」之法律承諾——§ 2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兒童家庭部」(身份升格)、§ 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對標日本 2023 年成立的こども家庭庁(直屬首相、設特命大臣、有法定勸告權)[9]。
雙條同修是什麼?為什麼非這樣修不可?
雙條同修是本盟核心主張,意指於兒少權法 165 條修法中,同時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
- 修正第 2 條(身份升格):將中央主管機關身份明定為「兒童家庭部」,作為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部會層級)。
- 修正第 3 條(權限增訂):同步增訂兒童家庭部對其他 19 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兒少業務,享有資料提出要求、說明要求、必要協力請求權,以及政策企劃、立案與綜合調整之法定權限。
為何非這樣修不可?2013 年內政部兒童局熄燈,正是因為三級機關之協調失能[2]。13 年後的今天,若僅成立三級「兒少及家庭支持署」,沒有任何機制保證 13 年後不會重演熄燈悲劇。剴剴案 2024 年揭露的跨機關斷裂——收出養媒合、托育、訪視、兒保通報、醫療、警政六機關之資訊未能即時串接——正是三級機關層級不足的活生生例證[3]。
A 級核心 22 條各是什麼?逐條評估如何?
本盟於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中,將 165 條區分為三級:A 級核心 22 條(對應結構性議題與重大改革)、B 級重要 30 條(家庭支持、保護程序、媒體網路、罰則)、其他 113 條(基本架構與技術性條文)。以下為 A 級 22 條互動式探索表,可依章節篩選、關鍵字搜尋、複製條號、分享單條 URL:
六大結構性議題在 165 條中如何補強?
本盟於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第八章,提出六大結構性議題之條文補強建議:
| 議題 | 對應條號 | 本盟主張 |
|---|---|---|
| ① 社工注意義務標準 | § 3 / 社工師法 | 於兒少權法或社工師法明文化注意義務標準(對標德國 SGB VIII § 8a 保證人理論、韓國 2022 兒虐防止法) |
| ② 高風險升級機制 | § 72 / § 75 / § 80 | 分級處理(綠/黃/橙/紅)+ 雙人會商 + 督導必到(對標韓國 2022、英國 MASH) |
| ③ 跨機關資訊共享 | § 3 | 明定收出養、托育、訪視、兒保、教育、警政、家事法庭、戶政之共享授權(對標英國 MASH、日本兒相所) |
| ④ 重大事件檢討法制化 | § 156-§ 165 附則 | 重大事件 30 日內成立檢討委員會、6 個月內公布報告(對標英國 CSPR、美國 CFRT) |
| ⑤ 委外責任鏈 | § 79 / § 98 / § 101 | 委託前審查、委託中監督、委託後追蹤三段責任鏈(對標英國 Ofsted、紐西蘭 OTA) |
| ⑥ 起訴權專業審查 | § 120-§ 155 罰則 | 專業審查機制避免一線社工承擔過度刑事責任(剴剴案教訓) |
國際對標:三典範跨越 95 年
本盟之雙條同修主張並非孤論,國際上已有三個典範:
日本 2023
こども家庭庁(內閣府外局),直屬首相,設「こども政策担当大臣」(特命大臣)。設置法第 5 條明定對其他省廳之資料提出要求、說明要求、必要協力請求權[9]。2025-04 定員 510 人。
愛爾蘭 2014
Tusla(兒少獨立法定機構),約 4,000 人編制,2014 年從衛福部 HSE 獨立。Tusla Act 對 HSE、教育部、警政之 inter-agency 協作有法定基礎[10]。
英國 2004
Children Act 第 11 條明列各機關之兒少福祉促進義務;2003 年 Victoria Climbié 案後成立 DCSF;2005 年起 MASH 跨機關保護中心普及全國[11]。
國教盟的三項具體訴求是什麼?
訴求一:雙條同修升格
於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採「雙條同修」之法律承諾:§ 2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兒童家庭部」、§ 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
訴求二:兒少預算追蹤機制
於兒少權法或預算法明定中央與地方應建立兒少預算追蹤機制(對標 UNICEF Public Finance for Children 框架、日本特別會計)。
訴求三:獨立兒少權利監督機制
結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兒童權利監測指標,建立能持續追蹤、評估、公開報告之獨立監督制度,避免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
我們認為:兒少議題之重要性,已超過三級署所能承擔之層級。本盟之倡議不是反對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之整合方向,而是反對「以三級署作為制度終點」。施行 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之兒少權法,應該為兒少設下夠重的主管機關層級——這是給孩子一個有部長坐在內閣會議裡為他們說話的制度承諾。 王瀚陽,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
跨主題連結:完整修法主張系列
兒少工作者管理
§ 6 / § 109 / § 116 / § 131 完整論述(採人本基金會主張)+ 澳洲 WWCC / 英國 DBS / 加拿大 VSC 三國對標。
心理健康 + 數位環境
§ 46 心理健康 + § 59 / § 97 數位環境完整論述、衛福部統計、WHO/UNICEF/OECD 對標、心健盟協作。
公聽會發言參考
五場公聽會時程 + 北區三角色發言稿 + 其他四區夥伴在地版 + Q&A 13 題預答。
常見問題
什麼是「雙條同修」?為什麼非這樣修不可?
雙條同修指於兒少權法 165 條修法中,同時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 2 將中央主管機關身份升格為「兒童家庭部」(部會層級);§ 3 同步增訂兒童家庭部對 19 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提出要求、說明要求、必要協力請求權,以及政策企劃、立案與綜合調整之法定權限。身份與權限同步入法,避免 2013 年兒童局熄燈悲劇重演。
升格為兒童家庭部會增加多少預算與人力?
對標日本こども家庭庁,2023 年 4 月成立時組織全體約 430 人,2025 年 4 月定員擴增至 510 人。台灣兒童家庭部建議初期採 300-400 人編制,成熟編制朝 500 人規劃,以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現有兒少業務整合為基礎,屬「跨部會整合」而非「新增機關」。
兒家署 2026 年就要掛牌成立了,為什麼還要升格?
本盟立場是「不是反兒家署,而是反以三級署為制度終點」。兒家署可繼續推進,但兒少權法第 2 條應同步寫入升格法律承諾,讓組改方向有法律依據。2013 年兒童局熄燈正是因為三級機關協調失能,若三級署不升格,15 年內可能重演。
A 級核心 22 條是什麼?
A 級 22 條為本盟認為對應結構性議題與重大改革之核心條文,每條皆有四維深度評估:本次修法重點、未盡之處、國際對標、本盟建議。
兒少代表 1/3 是否過高?會不會影響委員會專業性?
國際趨勢是兒少實質參與(挪威 Barneombudet 1981、芬蘭、冰島、瑞典等北歐諸國均採實質參與制)。CRC 第 12 條與一般性意見第 12 號明確要求兒少實質參與。1/3 並非援引任一國家既定比例,而是本盟提出的最低制度門檻,確保兒少聲音不被多數決稀釋。「專業性」與「兒少代表」非二擇一。
跟兒福聯盟、人本基金會的主張有何不同?
兒福聯盟主張「行政院增設兒少事務委員會 + 衛福部三級兒家署」;本盟主張「升格為兒童家庭部」(二級機關);人本基金會主張兒少工作者管理之七項補強。三方主張可分層整合:結構整合(本盟)+ 跨部會委員會(兒盟)+ 兒少工作者管理(人本)。三團體都不認為三級署為終點。
自殺率上升的數據怎麼解釋?
依衛福部統計處性別統計資料,14 歲以下兒少自殺死亡率自 2017 年(民國 106 年)每 10 萬人 0.1 人,升至 2023 年(民國 112 年)0.9 人之高峰;2024 年(民國 113 年)雖回落至 0.7 人,但仍明顯高於 2017 年低點。15-24 歲青年自殺死亡率亦由 2014 年 5.1 升至 2023 年 10.7[12]。
下載完整資料(給立委辦公室、媒體、夥伴)
本盟提供四份完整文件,可直接引用、轉發、印製:
參考文獻
- 衛生福利部(2026 年 4 月 21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總說明(118→165 條)。https://www.sfaa.gov.tw/
- 衛生福利部(無日期)。組織沿革。https://www.mohw.gov.tw/
- 監察院(2025 年 5 月 29 日)。針對剴剴案糾正衛福部、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之糾正案文。https://www.cy.gov.tw/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010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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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3). General Comment No. 5: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CRC/GC/2003/5.
-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2). General Comment No. 2: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CRC/GC/2002/2.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6 年 4 月 21 日)。兒少權法修正草案預告。https://www.sfaa.gov.tw/
- 日本內閣府こども家庭庁(2023)。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令和 4 年法律第 75 號)。https://www.cfa.go.jp/
- Government of Ireland. (2013). Child and Family Agency Act 2013. https://www.tusla.ie/
- UK Government. (1989). Children Act 1989.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9/41 & Children Act 2004.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4/31
-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5)。15-24 歲青年自殺死亡率歷年統計、12-17 歲青少年自殺死亡占比、14 歲以下兒童自殺死亡個案數。https://www.mohw.gov.tw/dl-97061-906ba22d-1642-4daa-9d42-675279ac78e6.html
-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2025)。2025 年台灣青少年心理健康調查報告。https://www.children.org.tw/
-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2026 年 5 月 20 日)。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補強建議記者會。https://hef.org.tw/
-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13). General Comment No. 15: On the right to health. CRC/C/GC/15.
-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9). General Comment No. 12: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CRC/C/G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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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ncil of Europe. (2010). Guidelines on child-friendly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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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CEF. (n.d.). Public Finance for Children (PF4C) Framework. https://www.unicef.org/social-policy/public-finance-children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2025 年 1 月 20 日)。兒童權利監測指標集(定稿版)。https://nhrc.cy.gov.tw/
- 國教行動聯盟(2026 年 5 月 19 日)。兒少權法 165 條完整書面修法意見 國教盟版 v2 深度版(69 頁)。
- 國教行動聯盟、台灣心理健康聯盟(2026 年 5 月 12 日)。兩會聯合呼籲:兒少權法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記者會新聞稿。
-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93). Convention on Intercountry Adoption.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full-text/?cid=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