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 165 條五場公聽會發言參考
本頁為衛福部五場公聽會發言之完整參考,國教盟主場與在地夥伴支援版皆備。北區 0522 為本盟主場,三角色 9 分鐘扛起雙條同修主軸;其他四場由在地夥伴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出席,使用在地版 3 分鐘稿支援本盟書面意見書。
30 秒掌握重點
- 五場公聽會:5/20 南、5/22 北、5/23 兒少、5/28 中、6/4 東。北區為國教盟主場。
- 主場三角色:0522 北區由理事長王瀚陽、青年部林韋伶、政策研究組三角色擔綱,共 9 分鐘三段。
- 夥伴支援版:南、兒少、中、東四場提供在地版 3 分鐘發言稿,可直接照唸或依在地經驗修改。
- Q&A 預答:北區 8 題 + 其他區 5 題共 13 題,三層回應策略(數據/制度/價值)。
- 下載即用:完整 docx/PDF 可下載印製,最大字 13pt 易朗讀。
五場公聽會速覽
高雄、台南、嘉義、屏東、澎湖
台北、新北、基隆、宜蘭、新竹、桃園
參與者限未滿 18 歲
台中、苗栗、彰化、南投、雲林
花蓮、台東
會議流程:14:00-14:30 報到 → 14:30-14:35 主席致詞 → 14:35-15:05 簡介草案 → 15:05-16:35 意見交流(90 分鐘)→ 16:35-16:40 結語。
發言規則:現場登記制,3 分鐘嚴格制,2 分鐘短鈴、3 分鐘長鈴。手語、口語障礙、需翻譯者時間延長一倍。
0522 北區(本盟主場):三角色 9 分鐘發言稿
北區為本盟主場,三角色分擔三軌主張:
A 角|理事長 王瀚陽(主發言)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王瀚陽,擔任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本盟成立於 2012 年,長期關注兒少政策、教育政策與兒少權益保障之結構性議題。今天我代表本盟,就衛福部 2026 年 4 月 21 日預告之兒少權法 165 條全文修正草案,正式提出本盟之核心主張。
本盟對本次修法之肯定面有五項:虐待類型化、罰則加重、兒少工作證、媒體揭弊、收出養法制化。但本盟必須誠實指出 — 本次 165 條於兒少業務的主管機關層級,仍是制度上最未完成的拼圖。
本盟今天的核心主張只有一個:於本次 165 條修法,採「雙條同修」之法律承諾。
第一條:修正兒少權法第 2 條,將中央主管機關身份明定為「兒童家庭部」,作為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部會層級)。
第二條:修正兒少權法第 3 條,同步增訂兒童家庭部對其他 19 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兒少業務,享有資料提出要求、說明要求、必要協力請求權,以及政策企劃、立案與綜合調整之法定權限。
本盟之雙條同修主張,有國際對標支撐:日本 2023 年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第 5 條、愛爾蘭 2014 年 Tusla Act、英國 2004 年 Children Act 第 11 條,三個立法例都採類似結構 — 主管機關身份升格搭配跨部會權限。
為何此刻必須升格?有三個理由:第一,2013 年兒童局熄燈正是因為三級機關之協調失能。國內過去 13 年從未走出這個結構性失敗。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正是修補這個歷史教訓的契機。
第二,剴剴案於 2024 年揭露之跨機關斷裂 — 收出養媒合、托育、訪視、兒保通報、醫療、警政六機關之資訊未能即時串接 — 沒有任何一個機關有跨部會勸告權,正是三級署層級不足的活生生例證。
第三,本盟之主張並非孤軍。本盟於 5 月 12 日與台灣心理健康聯盟、家庭韌性行動聯盟聯合呼籲;5 月 20 日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擬提出之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建議,本盟全面肯定並支持。
本盟立場宣示如下:兒少議題之重要性,已超過三級署所能承擔之層級。本盟不反對兒少及家庭支持署於 2026 年掛牌;但本盟反對「以三級署作為制度終點」。施行 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之兒少權法,應該為兒少設下夠重的主管機關層級 — 這是給孩子一個有部長坐在內閣會議裡為他們說話的制度承諾。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謝謝各位。
B 角|青年部 林韋伶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林韋伶,服務於國教行動聯盟青年部。今天我以一個 25 歲青年的身分站在這裡。在我這個世代的同儕中,有不少朋友曾因情緒困難尋求專業協助;但許多人在診斷後未能獲得穩定的後續醫療與支持,反覆在家庭、學校與制度間被退回。我以青年代表的身分,就兒少權法 165 條全文修正,提出兩點意見。
依衛福部統計處性別統計資料,14 歲以下兒少自殺死亡率,自 2017 年(民國 106 年)每 10 萬人 0.1 人,升至 2023 年(民國 112 年)0.9 人之高峰;2024 年(民國 113 年)雖回落至 0.7 人,但仍明顯高於 2017 年低點。15 至 24 歲青年自殺率同期間亦顯著上升。
這不是另一個世代的事。這是我們這一代正在經歷的事。我們這代的痛苦,是有統計可循的。
第一,沒有兒少參與機制的實質授權。CRC 第 12 條兒少表意權、第 31 條休息遊戲權,在 165 條中均未轉化為具體法定授權。我們作為當事人,被「規劃」、被「保護」,卻沒有被聽見的法定渠道。
第二,沒有跨部會統整的主管機關層級。我們這一代的議題 — 心理健康、數位風險、性別暴力、學業壓力 — 橫跨衛福、教育、警政、數位發展部。但 165 條的第 3 條,仍維持 19 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分工。剴剴案揭露的,正是這種跨部會斷裂。
第一,修正第 2 條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兒童家庭部」;修正第 3 條應同步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第二,明定「兒童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應有未滿 18 歲兒少代表至少三分之一」,並包含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不同性別認同等多元處境兒少。沒有兒少的聲音,165 條再多,都是在沒有當事人的場域裡決定當事人的未來。
C 角|政策研究組(執行細節補強)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 ○○○,服務於國教行動聯盟政策研究組。理事長已就「雙條同修」之主場立場、青年部已就「兒少參與+心理健康」之世代代言發言。我將補充本盟三軌並進主張中之第二軌 — 執行細節之補強,聚焦兩個議題:兒少工作者管理、委外責任鏈。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於 5 月 20 日召開記者會擬提出之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建議,本盟全面肯定並支持。本盟主張於 § 6、§ 109、§ 116、§ 131 等條文,採納以下五項補強:
第一,§ 6 兒少工作者定義應擴大納入服務、休閒、宗教教養機構人員、運動教練、補習班教師。第二,§ 109 消極資格應補列嚴重家庭暴力、非人道待遇。第三,§ 116 雇主查證義務應由「得」改為「應」。第四,§ 131 雇主未查證罰則應區分初犯與累犯。第五,§ 73 強制通報義務人應同步擴大。
剴剴案後,委外責任鏈之斷裂已是社會共識。但 165 條之 § 79、§ 98、§ 101,僅維持原架構,未明列委託前審查、委託中監督、委託後追蹤之三段責任鏈。本盟具體主張於子法層級:(一)委託前審查:財務、人事、案例歷史之三重審查;(二)委託中監督:地方主管機關每季實地督導 1 次、年度第三方評鑑;(三)委託後追蹤:契約結束後 6 個月內之兒少福祉追蹤。
本盟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共 69 頁、涵蓋 11 章 + 附錄 A-D,完整對應 165 條全條評估,已於會前送達衛福部社家署。本盟特別感謝衛福部於本次 165 條修法之 5 項管制面改革,這是值得肯定的進展。本盟之雙條同修主張,是讓 165 條真正完整的最後一塊拼圖。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謝謝心健盟與家庭韌性聯盟之共同呼籲、謝謝人本基金會之具體主張、謝謝各位。
其他四場:在地夥伴支援發言稿
各區夥伴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出席,使用以下在地版 3 分鐘稿。每篇皆已針對該區痛點客製,可直接照唸或依在地經驗修改親身錨點段:
0520 南區(高雄)|在地版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 ○○○,服務於 ○○○○(南區內之 ○○ 機構/團體/學校)。我以 ○○ 之身分,就兒少權法 165 條全文修正,從南區基層之執行經驗,提出兩點意見。本人之意見呼應國教行動聯盟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之主張。
第一,跨縣市安置之委外責任鏈斷裂。高屏地區為跨縣市安置之主要承接區。但 § 79、§ 98、§ 101 三條,僅維持原架構,未明列委託前審查、委託中監督、委託後追蹤之三段責任鏈。剴剴案教訓不應重演。
第二,偏鄉社工人均負擔差異未被回應。高雄都會區與屏東、澎湖之偏鄉,社工人均負擔差異顯著。§ 80 違反 § 72 情節輕微之處置時數、§ 96 訪視評估遭拒之強制處理程序,於偏鄉執行條件遠不及都會。165 條未針對偏鄉執行條件設立差別配套。
國際對標:澳洲新南威爾斯州 Reportable Conduct Scheme(2014)、英國 Ofsted、紐西蘭 Oranga Tamariki,三國皆採三段責任鏈 + 第三方評鑑模式。本人之主張:第一,§ 3 修法應同步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第二,§ 79、§ 98、§ 101 子法應明列三段責任鏈,並針對都會與偏鄉設立差別配套。
本人具體訴求:第一,支持國教盟雙條同修主張。第二,§ 79、§ 98、§ 101 之委外責任鏈三段(前、中、後)應明列入子法,並針對偏鄉執行條件設立差別配套。剴剴案兩年後,165 條若不補上委外責任鏈,下一個剴剴可能出現在南區的偏鄉。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謝謝各位。
0523 兒少場(視訊)|口語版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大人好。我是 ○○○,我今年 ○○ 歲,讀 ○○ 學校 ○○ 年級(或:在 ○○ 機構)。我今天上線是因為,這次的兒少權法是規範保護我們的法律,我想要說出我自己作為一個 ○○ 歲的兒少,看到的兩件事。
第一件事是:在所有規範我們的法律與政策裡,很少有真正讓我們發言的位置。學校裡的學生代表常常被當成走形式;家裡的事情常常是大人決定;社區裡、政府裡的兒少代表名額常常是「象徵性」的。我們被「保護」、被「規劃」,但我們沒有被「聽見」。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說兒少應該有表意權,可是這次 165 條的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只說「應邀請兒少代表」,但沒有說要請多少人、有沒有實質的決定權。
第二件事是:我和我身邊的朋友,有不少人因為情緒、家庭、學業壓力,需要心理上的幫忙。可是學校的輔導老師很少;醫院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要排很久;家裡有時不知道怎麼幫。我們的同學自殺率比過去高,但我們得到的支援沒有跟著增加。這次 165 條新增了第 46 條心理健康促進,但只有「應規劃」三個字,沒有寫怎麼做。
我有兩個訴求:第一,我支持國教行動聯盟提出的「兒童家庭部」主張。我們的議題太大了,需要一個有部長等級、能跟教育部、衛福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同桌講話的負責人。第二,我希望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的兒少代表不要只是象徵,要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要包含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不同性別認同的同學。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大人聽我說話。
0528 中區(台中)|在地版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 ○○○,服務於 ○○○○(中區內之 ○○ 機構)。我以 ○○ 之身分,就兒少權法 165 條全文修正,從中區基層之執行經驗,提出兩點意見。本人之意見呼應國教行動聯盟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與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5 月 20 日記者會擬提出之主張。
第一,§ 6 兒少工作者定義未擴大,中區之灰色地帶將擴大。台中、南投、彰化為宗教教養機構、運動教練、安親班、補習班密集區。§ 6 目前未明列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托嬰之實質接觸者。這些領域人員若未被納入消極資格(§ 109)與雇主查證義務(§ 116),管理斷層將特別嚴重。
第二,§ 46 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條無執行細節。§ 46 為本次新增條,但僅 1 段文字「應規劃」,未明列跨衛福、教育、社政之協調機制、不利童年經驗(ACEs)篩檢、學校心理健康整合、自殺回溯調查等具體執行條款。
國際對標:澳洲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2006)、英國 DBS Enhanced Check 涵蓋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WHO/UNICEF Mental Health of Children Service Guidance(2024)要求跨部會整合;美國 CDC ACEs Public Health Strategy 建議學校系統性篩檢。本人主張:第一,§ 6 兒少工作者定義應擴大(採人本主張);第二,§ 46 應補強跨機關協調、ACEs 篩檢、學校心理整合三項,並連動國教盟之雙條同修。
本人具體訴求:第一,支持國教盟雙條同修主張、人本基金會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主張。第二,§ 46 心理健康促進條應於母法明列跨機關協調、ACEs 篩檢、學校心理整合三項基本要件,不應全授權子法。中區為跨城鄉樞紐,165 條若不補上這兩個結構性議題,中區基層將最早感受到斷層之代價。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謝謝各位。
0604 東區(花蓮)|在地版
主席、衛福部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 ○○○,服務於 ○○○○(東部 ○○ 機構)。我以 ○○ 之身分(可加:原住民族 ○○ 族),就兒少權法 165 條全文修正,從東區基層之執行經驗,提出兩點意見。本人之意見呼應國教行動聯盟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之主張。
第一,165 條對原住民族兒少之文化認同無專條保障。CRC 第 30 條明定少數族群兒童文化權、CRC 一般性意見書第 11 號(2009 年)專門處理原住民族兒少議題。但本次 165 條從第 1 條到第 165 條,沒有任何一條對原住民族兒少之文化認同、傳統習俗、母語教養之專條保障。
第二,東區跨縣市安置與委外責任鏈之地理挑戰未被回應。東部安置機構數量有限,跨縣市安置之比例高於全國平均;但 § 79、§ 98、§ 101 三條僅維持原架構,未明列跨縣市安置之返家追蹤義務、地方主管機關之原縣市持續責任。
國際對標:加拿大 Indigenous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9、紐西蘭 Oranga Tamariki Act 1989 § 7AA、澳洲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hild Placement Principle。三國立法均明文要求兒少保護應優先於原文化族群。本人主張:第一,§ 3 修法應同步增訂中央兒少主管機關對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原住民族司之跨部會統整權限;第二,本盟建議於 165 條增訂專條:「對原住民族兒少之保護、安置、收養,應優先於同族群、同文化、同母語之家庭或機構」。
本人具體訴求:第一,支持國教盟雙條同修主張,並請衛福部於本次 165 條併同增訂「原住民族兒少文化認同優先原則」之專條。第二,§ 79、§ 98、§ 101 之委外責任鏈三段,應針對東部跨縣市安置與地理可及性,設立差別執行條件配套。東部之兒少不應因地理之孤立而被制度孤立。原住民族之兒少不應因文化之差異而被制度排除。謝謝衛福部、謝謝主席、謝謝各位。
Q&A 預答 13 題(衛福部官員 / 立委 / 媒體最可能追問)
每題提供三層回應策略:數據層(可查證之統計、條號、國際對標)→ 制度層(現行制度為何不足)→ 價值層(訴諸兒少權利)。
Q1. 升格為「兒童家庭部」會增加多少預算?經費哪裡來?
數據:對標日本こども家庭庁,2023-04 成立約 430 人,2025-04 定員 510 人。台灣建議初期 300-400 人、成熟 500 人。
制度:升格屬「跨部會兒少業務整合」,非「新增機關」。
價值:預算問題不應成為兒少權利保障的擋箭牌。
反問:請問,維持 19 款各自分工,目前的協調行政成本估計是多少?
Q2. 兒家署 2026 年就要掛牌成立了,為什麼還要升格?
數據:2013 年兒童局熄燈正是因協調失能被併入衛福部。對標愛爾蘭 Tusla(2014 成立、約 4,000 人)是衛福部 HSE 獨立的最近成功典範。
制度:兒家署是三級機關,在跨部會場域非主席等級,無法定勸告權。
價值:本盟不反對兒家署掛牌,反對「以三級署為制度終點」。
Q3. 兒少代表 1/3 是否過高?會不會影響委員會專業性?
數據:挪威 Barneombudet(1981)、芬蘭、冰島、瑞典等北歐諸國均採實質參與制。CRC 第 12 條與一般性意見第 12 號明確要求兒少實質參與。
制度:「專業性」與「兒少代表」非二擇一。1/3 兒少 + 2/3 專業可達雙軌。
價值:沒有當事人聲音的兒少權法是矛盾的。
Q4. 衛福部 5 項管制面改革還不夠嗎?
數據:本盟肯定 5 項改革:虐待類型化、罰則加重、兒少工作證、媒體揭弊、收出養法制化。
制度:但 6 大結構性議題在 165 條中仍多為待補。管制面是必要條件,非充分條件。
價值: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應一次補強到位。
Q5. 跟兒福聯盟、人本基金會主張有何不同?
數據:兒福聯盟主張「行政院增設兒少事務委員會 + 三級兒家署」;本盟主張「升格為兒童家庭部」;人本主張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補強。
制度:三方主張可分層整合。
價值:三團體都不滿足以三級署為終點,是不同層級的相同方向。
Q6. 自殺率上升的數據是否誇大?
數據:14 歲以下兒少自殺死亡率自 2017 年 0.1,升至 2023 年 0.9 之高峰;2024 年回落至 0.7,但仍明顯高於 2017 低點。15-24 歲青年自殺率 2014→2023 由 5.1 升至 10.7。
制度:本盟不再使用過去較長期之倍數說法,改強調長期趨勢。
價值:「自殺已成為青少年十大死因第二位」是不爭事實。
Q7. 兒少工作者管理會不會造成中小機構之負擔過重?
數據:對標澳洲 WWCC 18 年實施經驗,可透過(1)主管機關線上查證系統(2)首次查證費用補助(3)查證頻率分級三項配套化解。
制度:人本基金會七項主張包含「配套措施」,本盟支持配套同步入法。
價值:兒少安全不應因「機構規模小」而打折扣。
Q8. 委外責任鏈三段會不會過度增加地方主管機關之負擔?
數據:對標英國 Ofsted、澳洲 ACWA、紐西蘭 OTA,均採三段責任鏈 + 專責人力之模式。
制度:本盟主張將「委外責任鏈三段」入子法,不直接增加母法負擔。
價值:剴剴案教訓:委外不等於卸責。
Q9. 你是 ○○ 區的夥伴,為什麼主張國教盟版本而非衛福部版本?
數據:國教盟之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共 69 頁,完整對應 165 條全條評估。
制度:本人之支持非取代衛福部立場,而是補強衛福部 5 項管制面改革所未涵蓋之結構性議題。
價值:區域夥伴與全國組織之合作,正是公民社會回應 165 條之健康樣態。
Q10. ○○ 區之痛點是否能透過子法處理,不必動到母法?
數據:依立法慣例,僅母法授權具體授權,子法才能補充細節。
制度:國教盟之雙條同修主張,正是因現行 § 3 之授權密度不足。
價值: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正是補強母法授權密度之最佳時機。
Q11. 衛福部官員回應「現行架構已可處理」,你如何回應?
數據:2013 年兒童局熄燈、2024 年剴剴案揭露之跨機關斷裂、2025 年監察院糾正案,三個事件已具體驗證現行架構之執行限制。
制度:「可處理」與「能補強」是兩件事。
價值: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若僅維持現行架構之水準,將錯失補強之黃金時機。
Q12. 你的訴求是否會增加 ○○ 區地方政府之負擔?
數據:本人主張之配套,依國際對標經驗,均可透過(1)中央補助專責人力(2)分階段試點(3)第三方評鑑分擔三項配套化解。
制度:國教盟之雙條同修主張,中央兒少主管機關升格後,對地方主管機關之預算分配能力將顯著增強。
價值:地方政府之負擔不應成為兒少權利保障之擋箭牌。
Q13. 兒少場之兒少代表,如何避免被「成人代言」?
數據:挪威 Barneombudet(1981)、芬蘭青年議會、瑞典兒少代言人均設專責支援人員,確保兒少能以自身語言發言。
制度:國教盟主張之兒少代表 1/3 為「最低制度門檻」。實質參與之具體配套可入子法。
價值:兒少不是政策的對象,是政策的當事人。
下載完整發言稿(13pt 大字易朗讀)
下載 docx/PDF,現場可直接照唸,字級為朗讀友善之 13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