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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青少年藥物濫用預防與犯罪防治國際研討會 Day 2 · Paper Session 7 of 9 · 2026 May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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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國際會議廳
論文報告(七) · Paper VII|兒童健康聯盟主場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Juvenile Counseling Committee

少年輔導委員會結構功能之探討

從 1970 年代台北市「小太保」議題出發,回顧 1962–2023 年少事法 12 次修訂、少輔會 60 年的功能演進。2019 年少事法首次將「少輔會」名稱納入法律,2023 年最新修法強化曝險少年輔導程序——這場論文是少年司法體系「從警政承辦到衛福主管」典範轉移的歷史脈絡。

這場由兒童健康聯盟林志嘉理事長主持,鄭瑞隆教授(中正大學教育學院院長)以六十年的少事法演進為線索, 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這個一直以警察為主、卻迫切需要轉型為衛福主導的制度。 本場與上午第四場(國教盟王瀚陽主持的白鎮福「全人復元」)形成兒少倡議聯盟雙主場—— 家長運動 × 兒少健康運動分別介入「處遇/預防」與「結構/法制」兩條軸線。

Core Thesis · 核心論述
  1. 少輔會「美麗的錯誤」——1970 年代起由警察局承辦少年輔導業務至今,「美麗的延續」仍未獲政府高層的足夠正視。
  2. 少年輔導應由衛福主管,警察協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由衛生福利類及社會福利類部門承擔主辦少輔會業務」,警察轉為協作角色。
  3. 2019 年第十次修法是分水嶺——首次將「少年輔導委員會」名稱寫入少事法第 18 條,賦予明確法律地位。
  4. 2023 年第十二次修法強化曝險少年輔導程序——新增第 18 條第 7 項,及第 18 條之一至之九,明確化曝險少年司法程序保障。
  5. 核心建議:從少事法與少輔會運作經驗整理 6 大建議,強化跨部會(衛福、教育、警政)整合的「行政先行」典範。

論文內容重點 · Paper Walkthrough

Opening · 封面

論文報告(七)|少年輔導委員會結構功能之探討

主持人:林志嘉 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理事長。主講人:鄭瑞隆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與談人:許福生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壹 · 從一個故事說起

1970 年代台北市「小太保」會議:警察的承擔

1970 年代某年,台北市政府召開研究考核委員會議,市長因不少慣道兒們眼「小太保」成群結伴橫行滋事感到不安,當時委員們希望各局處主管能輔導小太保不要再做壞事。頓時間各局處主管面面相覷,沒人接話

此時警察局局長舉手發言:「我來做!我們警察來接小太保!」眾主管和研討委員們眼神一致看向警察局長,佩服其勇氣和主動勇毅道事。

  • 結果:市長表示由警察局承辦少年輔導業務,台北市依領先全國。
  • 2020 年當時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曾經跨部協調過,看是否衛福部承擔少輔業務,但因衛福部覺得正在負責國家層級的「社會安全網改革」案,無餘力承接少輔,故行政院決定少輔會繼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至今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繼續承擔
貳 · 少事法理念變化

少事法 12 次修訂:從「管訓」到「保護」

我國最早於 1962 年由立法院制訂總統公布施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80 條,於 1967 年第一次修訂、1971 年第三次、1976 年第四次、1980 年第四次、1997 年第五次、2000 年第六次、2002 年第七次、2005 年第八次、2019 年第九次、2019 年 6 月 19 日第十次、2021 年第十一次、2023 年第十二次修法

  • 1970 年代開始「輔導」概念專業化於台灣學術界。
  • 1971 年首次以警察機關為主,因強調不良少年加以管訓的概念。
  • 1976 年版少事法(六十五年版)區分少年犯罪事件與少年管訓事件;少年管訓事件範圍訂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兇器、有預警性或經常深夜在外遊蕩、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或迷醉物品者」。
  • 1997 年版本已將管訓事件改為少年保護事件,此係少年司法相關開導者專家學者一致呼籲,回應 1990 年代國際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但其後 2000、2002、2005 版本均無此名稱變更。
2019 + 2023 修法

「少年輔導委員會」第一次寫入少事法

  • 2019 年(民國 108 年)版:少年輔導委員會的名稱第一次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出現,係在第 18 條第 4 項條文。
  • 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情形者(曝險行為),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 第 4 項:「曝險少年本身得依其住所、居所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請求協助之」。
  • 第 5 項:「少年所所、住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曝險行為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 2023 年版少事法:增加第 18 條第 7 項:「少年輔導對曝險少年輔導程序內之事件,所在地或來品神物或品...」
  • 同時增加第 18 條之一至之九,更強化及明確化對各種少年於司法程序中的保障。
參 · 少輔會之設置

少輔會設置依據與最新辦法(民國 111-112 年)

當前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設置,其法源來自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欲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宗旨,必須對處危犯行為少年進行介入輔導。根據少事法第 18 條第 2 項及第 8 項,每一項均提及少輔會對少年進行輔導處遇之規定。少事法第 86 條第 4 項規定:「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最新的少輔會設置及輔導辦法於 2022 年 9 月 14 日發布、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共 19 條條文。其第 6 條規定,少輔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列下事項:

  1. 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2. 危機介入;必要時得介入相關法律規定當其措施。
  3. 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4. 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5. 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6. 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7. 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8. 規劃及執行少年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9. 其他有關輔導與服務之事項。
肆 · 少年偏差行為範圍

少年偏差行為輔導範圍及專業需求(少事法第 3 條)

  •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少年觸法行為)。
  • 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為(少年曝險行為)。
  • 三、不利於少年身心健康成長或極可能損及他人利益之行為之一,有予以介入預防及輔導必要者: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參加不良組織、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深夜遊蕩、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方式騷擾他人、出入酒家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身心健康場所、吸菸飲酒嚼檳榔及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賭博出版品圖畫影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在道路上競駕競技或以飆車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此等行為、超過合理時間使用電子類產品、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伍 · 跨領域整合

少輔會專業以社會工作為核心、跨領域整合

對於各種犯罪行為、偏差行為,即偏軌犯行之行為發生的原因能進行實證科學為基礎的分析(empirical evidence-based analysis),並提出個案專業處遇的計畫(planning for professional treatment),包括教育與身心治療(guidance, education, &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herapy),目的是要改善、調整或矯正少年的偏差犯行——對照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的立法宗旨「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焠化其性格」完全相吻合。

上述專業分析與處遇計畫的擬定,需要跨學科領域(interdisciplinary professions)及跨行政部門(cross administrative sectors)的通力合作方能達成。本文從社會工作專業角度舉出下列專業看法,供專業人士及承擔少年輔導發展的部門參考。

伍 · 嘉義經驗

嘉義經驗:少年隊以督察犯罪、預防為主

以嘉義市而言,少年隊的業務職責主要在督導少年犯罪預防、少年犯罪偵查、執行春暉專案確保兒少安全健康成長。至於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亦定期辦理多種青春活動,並維護校園安全、防制幫派渗入校園、危害少年。

對於各種犯罪行為、偏差行為,即實證科學的分析與專業處遇計畫,包括教育與身心治療(guidance, education, &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herapy)等。

伍 · 運作模式

少輔會運作:個案專評、跨機關情資串接

根據少事法第 18 條第 4 款,少輔會於知悉少年在其管轄區內有各類曝險行為,應進行資源整合:結合福利、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等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此款規定,少輔會主辦少年身份及行為問題,進行個案專評、資源盤點、資源連結、資源綜合運用。

必要時需配劃少年的生活環境及人際關係系統,這項改變或改善少年未來的專業工作,絕不簡單,需要一段不短(至少三至六個月)的時間方可見成。也需要將少年專業評估後續一段時間,才能確認少年輔導實質已經達到可結案的狀態。

伍 · 結論與建議

結論:少輔會應由衛福主管,警察協作

  1. 從少事法處理法歷年修法及文字內容觀察,少事之立法早期強調對少年犯罪及犯法之公益及安全的各類型犯罪人及對少年可能危及社會秩序他人權益多是根據少事法的規定,由少年法庭的觀護人對涉案少年執行保護處分及監督。
  2. 2.「美麗的延續」——雖然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初由 1962 年立法至 2019 年以前均未指明少輔的角色,甚至連少輔會名稱文字都未出現在少事法中。然而,台北市政府由於 1970 年代末期,規劃在市府設立少輔會,開始以實際行動帶頭少年輔導的重要性,但因當時那年代專業尚未在此項實務界有眾多認識成識識的人員與專業性,沒在業務過程急切需要承擔承命的情況下,台北市警察局勇敢承接少年輔導委員會業務,值得肯定。只是,這個「美麗的錯誤」竟然延續至今,均未能獲得政府高層的正視。個人認為偏差犯行少年的專業輔導系統之優化,尚未獲得政府高層的正視,亟需改正
  3. 少年警察隊的法定職責,主要在少年犯罪偵查、少年犯罪預防、配合相關單位之少年偏差犯行加以介入,並保護兒童少年人生安全。其中以少年犯罪業件之位對少年偏差行加以介入,並保護兒童少年人生安全...雖然近四、五年來已能持續運用社工師、復查及少年犯罪預防宣導等為主要核心,但因人少業階段以少年實務上對於真正的輔導犯罪防治專業人員擔任輔導員及督導,但決策階段以警察為主,對於真正的輔導犯罪防治專業人員擔任輔導員及督導,較為陌生,期盼當前在少年警察隊專業學理、技術及實際輔導內體知能和作為,較為陌生...因難不可體系下的少輔會能完整發揮其應有的專業功能和展現突破性的輔導成效。
  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屬轄的少輔會運作模式,應辦法現行各縣市的家長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運作模式,強調少年個案的評估及處遇,發揮室查及橫向連結與整合的功能。對少年個案本人及其家庭和學校,提供個案專業評估的介入及處遇措施,包括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必要時導中心、醫療體系及學校三級輔導專員(特別是第三級曝險之學諮中心)。對於少年個案之開案及結案標準,指標和服務傳輸的專業流程,應有具體明確的規範,並選擇專業警學與專家學者定時轉考核效能。若能如此,少輔會對少年的輔導功能將能翻倍提升。
  5. 在當前少輔會主責機關尚未能從內政部警政署轉移至衛生福利部前的現狀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應諮詢真正對少年輔導專業有專業研究和實際工作資歷的專家學者,組成業務輔導考核團隊,定期對各地少年隊進行督導考核,並建議各地少年隊的優缺點,撐住少輔會專業時督導,協助提升少輔會的少年輔導實量,結業指標、結案記錄優化、定期個案討論和調整輔導策略,規律召開少年輔導專業聯繫協調會議,將工作焦點及少年個案及其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的處遇調整。如此,方能影顯少輔的輔導效能。
結語

專業服務傳輸(Professional Service Delivery)

於基層轄市及縣(市)政府責成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共同承辦少年輔導業務(professional service delivery),造福需被保護性、需被輔導需求殷實的曝險少年。

本場關鍵數字與架構 · Key Frame

1962 → 2023 / 12 次修法 / 2019 入法 / 19 條辦法 / 3-6 個月

1962-2023=少事法 61 年演進;12 次修法2019 年=少輔會首次寫入法律; 19 條=最新「少輔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2022.9.14 發布,2023.7.1 施行);3-6 個月=個案專評輔導所需時間。

對兒少倡議聯盟的政策意涵

  • 本場為「兒少健康聯盟主場」,與上午第四場(國教盟王瀚陽主持的白鎮福「全人復元」)形成兒少倡議雙主場
  • 核心倡議:少輔會主管機關應由內政部警政署轉移至衛生福利部——這與國教盟「教育為本、健康促進」的長期立場高度一致。
  • 跨部會整合是關鍵——衛福、教育、警政、勞政、移民共構的「少年輔導生態系」需要立法明定。
  • 2019 年入法、2023 年強化曝險少年程序——倡議聯盟可推動第十三次修法,明定衛福為主管機關。
  • 連結上午第四場白鎮福的「全人復元」——少輔會的個案專評、3-6 個月輔導期程,正是全人復元典範在地方落地的核心載體。